替考!获刑!

9月7日,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刑事案件,这也是全市首例替考刑事案件。法院当庭宣判,被告人康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;被告人付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、2000元。

据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康某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,因担心自己难以通过,便想花点钱找个“枪手”替考。2022年6月,被告人付某应被告人康某的请求,代替其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两场考试,前两场考试成绩通过,第三场登记缺考。2023年6月,付某又代康某参加第三场考试,后被监考人员发现,当场抓获,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王婉冰表示,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付某代替被告人康某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,破坏了国家组织考试的管理秩序,同时侵犯了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,构成代替考试罪。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,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同时具有认罪、悔罪的表现,对其依法从轻处罚,适用缓刑。法院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。

据了解,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。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”“组织作弊”“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”参加考试等行为,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王婉冰提醒广大考生,参加任何考试切勿代考替考,每个考生都应该诚信考试,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氛围。

来源:“微吉州”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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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源:江西人社

编 辑:黄云

编 审:敖清辉  罗小敏  肖小龙

主 管:中共新干县委宣传部

主 办:新干县融媒体中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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